第四條 合夥人及公司股東得以現金外的財産或其他權利作價出資。同一行業◆◆,或雖非同一行業而在生產上或業務上有聯系者■◆,得依自主自願的原則◆★,在保持原有組織的基礎上聯合經營其業務的一部份或數部份■◆★,訂立聯營章則,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■◆◆◆◆。公營企業及公私合營企業亦得參加聯營組織。聯營組織經核准後亦受法律的保護,國營經濟事業得對聯營組織給予協助◆■。同一行業■★★■◆,或雖非同一行業而在生產上或業務上有聯系者,得依自主自願的原則★◆,取消各原有組織從事合營,成立新的企業★◆■◆■◆,申請核准及登記★◆。
第十九條 企業的負責人■★,在獨資爲出資人,在合夥及無限公司爲執行業務的合夥人或股東◆■◆★■★,在有限公司爲執行業務的股東或董事■◆■◆■★,在股份有限公司爲董事,在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的無限責任股東◆★◆★。
第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組織的企業,須俟收足全部股欵或章程訂定的應繳股欵幷登記後,方得發行股票。
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經濟政策的規定■■■★,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,鼓勵並扶助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企業,特製定本條例。
第十條 企業在創辦或增資時繳納股欵◆■★,或因合倂轉業而需要現金,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,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時◆◆★■★◆,得用黃金■■★★★、外滙向中國人民銀行折兌人民幣抵繳。
第十三條 本條例公佈前已准許營業的企業◆★★■,除法令另有限制規定外,仍得繼續經營。前項企業,應依照前條規定分別由地方或中央辦理登記;惟應由地方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企業業經登記有案者,可以不再辦理登記手續◆★■■◆。
第十二條 業經核准營業的企業★■★★◆★,於設立完成後應申請登記。獨資或合夥的企業,應向所在地市、縣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登記。但依照法令或其業務及產銷計劃有全國性者■■,應歸地方工商行政機關轉報中央私營企業局備案。
第十四條 企業經登記後◆★■,保護其名稱專用權,但在獨資、合夥以市、縣爲範圍,在公司以全國爲範圍■◆,幷以同類業務爲限。
第九條 企業經營的業務,如應國家迫切需要,或在技術上有重要的改進或發明,而在短時期內不能獲利者,得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,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減稅或免稅的優待■◆★★■★。
第廿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選任以股東會出席股東表决權過半數行之ag真人国际官网,董事當選後如轉讓其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二分之一有。限公司設有董事者亦同。
第二十條 企業的監察權★◆,在合夥及無限公司屬於不執行業務的合夥人或股東★◆◆,在有限公司屬於不執行業務的股東或監察人,在兩合公司屬於不執行業務的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★◆◆■■■,在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監察人,在股份兩合公司屬於不執行業務的無限責任股東及監察人。
第六條 爲克服盲目生產■■■★,調整産銷關係,逐漸走向計劃經濟,政府得於必要時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產銷計劃◆★◆,公私企業均應遵照執行■■★◆◆■。
第十五條 企業均得變更營業範圍、添設分支機構、遷移地區、轉業★◆◆◆◆★、停業、復業◆★★★◆、歇業及解散■◆◆★,但應申請核准★■■,並分別辦理登記。
第廿一條 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,得與監察人舉行聯席會議解决公司重大業務問題■■★,但仍應分別負其責任◆★★◆★。
第八條 企業的財產和營業受充分的保護,經營管理權屬於投資人;但與勞資雙方利益有關者,應由勞資協商會議或劳資雙方協商解决之◆◆★■★◆。
第十一條 爲配合計劃生產;保護投資人利益,避免盲目發展,新創設的企業應依法令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營業,方得籌設。地方主管機關依照法令或國營業務及產銷計劃有全國性者★◆■★◆,應轉報中央主管業務部門核准。
四、股份有限公司——五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,分資本爲一定數額的股份■◆◆◆,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◆◆■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(以下簡稱企業)爲私人投資經營從事營利的各種經濟事業。
第十八條 公司組織的企業,應以股東會爲最高權力機關。但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通過决議時,應得無限責任股東的同意★★■★★★。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廿三條 企業中執行業務之負責人或其代理執行人(經理人廠長等)如有違法令、合夥契約、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决議而致企業虧損破產或第三人遭受損失者,或虧損資本達三分之一以上未向股東會報吿者(舊有企業以依規定重估財產調整後的資本爲準)★★◆◆,應負法律責任。合夥契約、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决議與現行法令抵觸時,負責人或其代理執行人得拒絶執行,幷提請復議。
第十七條 企業之對內關係及對外關係,於不抵觸政策法令的範圍內,在合夥依照所訂契約■◆★,在公司依照所訂章程辦理。
三、兩合公司——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◆★■◆◆■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淸償責任,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其責任。
五★★◆、股份兩合公司——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淸償資任,有限責任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。